基本案情回顧
2024年11月30日,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人民政府接到區建管委案件移送線索:某環境建設有限公司在南翔鎮一項目地塊進行施工作業時,存在裸土覆蓋不到位,未進行灑水降塵,導致揚塵嚴重超標(最高已達4.892mg/m3),對周邊空氣質量造成一定影響。
違法行為認定與法律依據
接到相關線索后,南翔鎮綜合行政執法隊(城管中隊)第一時間前往項目工地依法進行核實處置。經檢查發現,該工地處于景觀綠化和內部道路鋪裝作業階段,存在不同程度裸土覆蓋不到位、未采取灑水降塵措施的等違法違規行為。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勘驗(檢查)筆錄及拍攝照片,向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及談話通知書,對案件進一步調查處理。當事公司的受托人在接受調查和詢問時,承認在地塊項目施工過程中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,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行為。
處罰結果
經過調查,該公司之前在外區因類似違法行為遭受過行政處罰,此次為再次違規。綜合案件所有證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(一)項以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,最終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人民幣四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: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,并采取覆蓋、分段作業、擇時施工、灑水抑塵、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。建筑土方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;在場地內堆存的,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。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:違反本法規定,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工整治:(一)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,或者未采取覆蓋、分段作業、擇時施工、灑水抑塵、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。
落實防塵措施 升級監測設備
守法施工,既是對法律的敬畏,更是對城市和市民的責任。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環保法規,將防塵措施納入施工全流程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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